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中央确定的反腐败三项工作之一,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关键,为进一步加强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院党委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已,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所做出的各项规定,强化廉洁从政意识,自觉按党章和党内各项规定规范自已的行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严禁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财权、物权、人事权、招生和毕业生分配权、评定职称以及出国人员审批和学生管理等项职权,违反有关规定,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在系对外经济活动中,对方赠送的礼品必须按文件规定标准交公,不得据为已有。
三、院党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配偶、子女招工、招干、招生、毕业分配、评定职称、出国等方面问题上,不准直接出面参与决策,为子女、亲属谋求特殊照顾,干扰正常工作程序。
四、严禁院党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建超标准住房,不准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为个人装修住房。
五、凡上级领导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或外单位来人联系工作,以及兄弟院校来院参观、学习、访问等,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谁的客人谁来陪的原则,按规定标准就餐,尽量减少陪餐人员,减少客饭开支。反对讲排场 ,防止奢侈浪费现象发生。
六、因公外出严格按有关规定乘车、船、飞机。无论是党员还是院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以参观学习为名,或借出差、开会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凡借口公务而实属个人游山玩水的开支,一律由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院党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及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从事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取酬,个别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学院审批,兼职不准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八、院党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挪用学院和系的钱物。
九、院党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借系搞大额物资、设备采购等项工作,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回扣费等。
十、严禁滥发奖金,酬金、补贴等。
十一、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因公外出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并针对生活会内容写出书面报告,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十二、院党委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各类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