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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培养

贵州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22:26 来源:工商管理学院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基本条件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考试课程和要求

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学位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

四、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按时完成相应的工作。

(一)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时间。硕士研究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末之前,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应以开题答辩的形式,在本培养点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开题答辩须有本学科及相近学科3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

3.开题报告的内容。依据《开题报告表》的要求,做开题报告,并在开题答辩后,及时完成《开题报告表》,并交学校研究生院培养科保存,以备检查。

4.若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在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可在研究生入学第四学期结束之前重新进行开题。若仍未通过者,再次开题报告至少推迟半年,毕业和学位授予时间相应顺延。

(二)发表学术论文或完成实践调研报告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提交一篇密切联系企业管理实践且通过评审的案例或实践调研报告。

(三)学位论文的撰写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选题应有明确目的,所选题目应对发展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研究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要经导师、研究生院批准,并保证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按时完成论文撰写工作。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培养单位与研究生院共同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研究生要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发表论文的证明(应提交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以及知网查询截图)或已通过评审的实践调研报告。

六、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由研究生院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2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盲评,论文盲评应有2周以上的时间。

(一)论文评阅一般应在同一学科内集中评阅。《论文评阅意见书》由研究生院直接送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者保密,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2位评阅人对论文若无异议,方可组织答辩;评阅人中如一人持否定意见,须增聘一名评阅人再评; 若两位评阅人都持否定意见(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但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应顺延下一学期。

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答辩委员会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审阅。提前答辩应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延期答辩及重新答辩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分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3位-5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一律不能作为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要求。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四)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答辩秘书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统一将下列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转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1)学位申请书;(2)论文评阅书;(3)答辩记录和决议书;(4)答辩表决票。

(五)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但再次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应顺延下一学期。

八、硕士学位审议和授予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通过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分委员会对所报材料和学生成绩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或以上人员通过,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三)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学位办行文公布,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通过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负责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

(二)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其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如在受处分以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优秀者,可不受本条款第三条约束。具体有以下表现之一者:

1.受处分后,获得省级以上各种奖励者。

2.学业科研表现突出。学习成绩排本专业前三名,在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3.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者。

十、其他规定

(一)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定稿纸质及电子版论文一份。

(二)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